盟直各预算部门,各旗县市财政局,各中介机构: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绩效评价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1.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2.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设计表;
3.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设置表;
4.绩效评价委托协议书;
5.绩效评价专家组(或评价组)名单;
6.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座谈讨论记录;
7.绩效评价通知;
8.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文件资料。
(二)评价实施
1.实地评价通知;
2.听取介绍记录表;
3.实地勘查情况记录表;
4.评价数据收集表;
5.问卷调查情况表;
6.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座谈情况表;
7.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提供的书面评价材料;
8.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评分表;
9.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评分汇总表。
(三)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撰写底稿;
2.评价报告提交审核表;
3.绩效评价报告(按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等内容依序装订成册);
4.绩效评价报告相关附件。
(四)结果应用
1.绩效评价反馈文件及评价结果反馈书;
2.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文件及整改报告书;
3.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公开情况的文件资料。
(五)其他
1.绩效评价计划文件资料;
2.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绩效评价经办人员将绩效评价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条 绩效评价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档案规格统一,文件、资料用纸规格原则上采用国际标准A4纸;
(三)档案必须使用原始件;
(四)档案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
(五)档案整理规范,归档文件或案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做好立卷、装订、编制目录等工作,并保证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中统一编号索引,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从评价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档案查阅、复印和出借制度,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六条 保管期满的绩效评价档案,经鉴定后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路兴安盟财政局 电话: 0482-8234521 传真: 0482-8234521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财政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2 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2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