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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级单位 作者:监督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分享到:

  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盟直各预算单位、各绩效评价专家:

  为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专家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评价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的评审、绩效重点评价以及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由盟财政局认定管理,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评价专家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库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兴安盟绩效评价专家库应与兴安盟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专家库进行有效衔接,实现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职业道德,办事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被评价内容及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发展状况,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一定深度的认识,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管理经验、从事相应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对达不到(二)、(三)款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盟财政局审核认定。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六)没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纪录;

  (七)盟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个人自荐,并向盟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申报表1份;

  (二)有效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

  (三)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

  第七条 盟财政局负责对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兴安盟绩效评价专家库。

  因工作开展需要事前来不及从库里抽选专家,或库里的专家满足不了所评价项目需要而通过其他途径选用专家的,事后委托部门应向盟财政局报备,经资格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财政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等领域中的经济管理专家、技术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盟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评价专家库共享机制。

  第九条 专家聘用期原则上为3年。聘用期满,盟财政局根据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盟财政局对专家库实现动态管理,建立评价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退出机制,适时增补提交申请的评价专家入库,更新评价专家的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评价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三)对被评价方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

  (四)评价过程中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

  (五)对绩效情况评价的表决权;

  (六)参与评价后取得相应的报酬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和详尽的评价意见,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按时完成评价任务;

  (二)自觉遵守评价工作保密纪律,对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价的结果及相关结论等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配合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评价方法的选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确定、调查表的编制等工作,参与对被评价方(项目)的现场勘察、问询、复核,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

  (四)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独立或共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综合考评,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备联系方式、单位变动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需聘用绩效评价专家的,可从本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上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专家库中抽取。抽取聘用绩效评价专家,原则上按所评价项目性质在同类专家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价专家或干预评价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评价专家组承担、完成。评价专家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1名评价专家担任评价专家组组长,组长对评价专家组行为和做出的评价意见负总责。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六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库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可以由其他评价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评价专家人选,但需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七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评价费用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商定。评价专家的工作报酬在提交评价报告后支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接受邀请的,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

  (二)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有较明显的倾向或歧视行为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价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评价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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