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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级单位 作者:监督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分享到:

  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盟直各预算单位、各中介机构: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中介评价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我们制定了《兴安盟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兴安盟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兴安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兴署办发〔2017〕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简称委托方)开展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需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参与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委托中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费用由委托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六条 兴安盟财政局按照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并可以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方式的变化以及各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特殊需求,对中介机构的规模、技术等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期限原则为2年。

  第八条 申请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受委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因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五)符合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全部委托是指在绩效目标论证评审中,将资料的收集与调研、绩效论证评审整体委托中介承担;在绩效跟踪中,将绩效运行数据收集、分析和形成绩效跟踪报告等整体委托中介机构承担;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研发、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定、实施评价、撰写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部分委托是指将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以及绩效评价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条 盟内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多个独立机构联合形式申请入围,且应具有唯一确定的法人责任人,并提交联合机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盟外的中介机构申请入围,应在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具有参与兴安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工作职能和权限,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时,需报送承担业务收费标准,并承诺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满足全部委托及部分委托相应的人员及工作需求。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入围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委托业务。

  第三章 委托方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收集或征求各级委托方对中介机构的需求和建议,做好中介机构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中介机构遴选工作。

  (三)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协议)。

  (四)研究制定和调整预算绩效管理委托费用控制标准。

  (五)做好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和监督落实。

  (六)根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选择或者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组织中介机构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监督其履约情况,审核服务结果和工作报告;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执行障碍、争议、法律风险等情况,及时协商解决。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中介机构完成服务项目后,就其工作情况、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事项作出评价。

  (九)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选择或者采购中介机构服务。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中介机构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其履约情况,审核服务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双方不能独立解决的服务协议执行障碍、争议、法律风险等情况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五)中介机构完成服务项目后,对中介机构服务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对其工作情况、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事项作出评价。验收情况及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

  (六)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

  第四章 中介机构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提交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工作方案、绩效跟踪工作方案或者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业务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交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报告、绩效跟踪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评价期间,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的馈赠,不得对被评价单位有任何形式的索取。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应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价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因任何原因对被评价单位施加压力,评价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价单位支付,不得将评价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转移给被评价单位。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期间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价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利用被评价单位的非公开科技、商业信息等为本单位、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擅自将评价情况、评价问题和意见等信息向被评价单位及相关人员透露,不得提前对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安排评价工作组成员时,应回避与被评价单位有关系的人员;评价工作组在确定评价专家时,不应选择与被评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对收集评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认真审核评价资料。中介机构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兴安盟财政局披露,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中介机构应杜绝评价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参与评价工作人员在以受托方身份进行工作期间,严禁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任何以中介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的商业行为和语言。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要按照“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委托受理。委托方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以现场工作为主,非现场工作为辅的方式,收集核实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结论。

  (四)撰写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预算绩效管理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

  (五)提交审核。预算绩效管理报告经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密义务,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中介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委托业务的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造册和建档管理。委托方要求移交的资料,应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当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委托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兴安盟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核遵循“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考核人员不得借考核之名干预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总结阶段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以及回避制度执行、职业操守、创新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准备阶段的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评价组织机构健全程度。

  (二)评价小组相关人员的资质。

  (三)中介机构针对项目绩效管理所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阶段的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评价方案制定情况。

  (二)项目资料搜集完备程度及管理情况。

  (三)评价小组的工作效率。

  (四)评价组成员与委托方及项目单位的工作沟通及协调情况。

  (五)中介机构对评价小组人员及专家的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七)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结阶段的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评价报告的撰写质量。

  (二)中介机构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改进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中介机构在工作中是否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回避原则,是否出现以自身名义进行宣传推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实施中的职业操守、工作创新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采取公开制,由兴安盟财政局依情况将当年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委托费用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支付费用。评价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中介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受委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费的核定,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全部委托服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的,以绩效跟踪或绩效评价对象的资金规模和工作量大小为计费依据。按不同档次划分费用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 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有违反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委托评价费用。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业务委托、取消委托资格等,同时列入中介机构库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兴安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

  (一)违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按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委托方提出的。

  (四)开展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的意见没有做到客观、公正,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六)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的。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对外提供或引用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者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派出人员完成委托业务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旗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兴安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

  (参考格式)

  委托方(甲方):评价组织机构

  受托方(乙方):中介机构

  为做好                   (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绩效评价业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评价项目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具体评价时间安排:评价工作将于    日到    日间完成,乙方要在     (日期)前递交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绩效评价报告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在收到审核意见后日内提交最终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定评价目的和具体要求;

  2.对乙方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3.审核、批准绩效评价报告;

  4.按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实施评价;

  2.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按协议规定收取评价费用。

  五、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价费用为       (大写),实行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先预付       (大写),评价工作结束,评价报告得到批准后,支付余额部分。

  六、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进行评价的,或评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七、其他事项。其他未尽或特殊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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