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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盟本级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规定与报表数据填报的说明

来源:三级单位 作者:预算编审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5日 分享到:

  一、关于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政府性债务管理,着力化解政府性债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总体原则,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项目规划和财力状况,科学、规范、谨慎的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经批准后,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债务计划举借和偿还债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举债。加强对债务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债务统计工作,并定期对债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要求如下:

  (一)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竞争性项目建设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必须报经盟行署批准。

  (二)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不得主动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

  (三)政府各部门和单位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直接负债的计划和提供担保的计划。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及有关材料。

  (四)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必须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和偿还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政府性债务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状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盟行署审议批准后执行。

  (七)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举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八)债务计划编制要做好与现行债务统计的衔接,做到报送口径、债务类别、项目内容、相关数据的一致。因特殊原因造成执行情况与债务计划差异的,要向盟财政局报送情况说明。

  二、关于政府性债务报表数据填报的说明

  (一)表1:2019年盟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本金)预计表

  此表反映单位预计2019年债务本金余额情况,其中:

  单位性质:分为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不含融资平台公司)、其他。

  预计年末数=预计年初数+当年举借数-当年偿还数。

  (二)表2:2019年盟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明细表

  此表反映单位2019年政府性债务项目的明细情况,包括已发生债务的预计情况和预计新增发生债务情况,要与向盟财政局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相衔接,其中:

  项目名称:填写已批准的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选择延续或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计结转至2019年的债务项目;新增项目是指2019年新增债务项目。

  注意:延续项目只要仍有借款余额,无论该项目2019年是否有资金举借和偿还计划,都须填报。

  债权类型: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转贷债务、专项借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供应商应付款、企业(不含融资平台公司)借款、个人借款、其他。

  投资总额中,财政拨款:通过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借款金额:通过举借筹集的资金;其他:其他来源资金。

  (三)表3:2019年盟本级政府性债务当年偿还资金来源计划表

  此表反映单位2019年需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所落实的偿还资金来源。

  偿还资金来源填列偿还借款及利息所需偿还资金来源,包括:依靠财政性资金(含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户收入)偿还和依靠非财政性资金(含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偿还。

  当年偿还资金来源总额=当年偿还本金+当年偿还利息等

  2019年盟本级债务计划输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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