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行〔2018〕470号),财政厅下达我盟2018年旅游发展资金590万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十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47号)以及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精神,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依据兴安盟旅游局分配意见,2018年旅游发展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乌兰浩特市 85万元
科右前旗 45万元
突泉县 5万元
扎赉特旗 24万元
科右中旗 165万元
阿尔山市 118万元
盟旅游局 87万元
内蒙古大兴安阿尔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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