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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综合科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 分享到:

  广大缴存职工:

  为促进全盟住房公积金事业良性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和我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盟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政策如下,望周知。

  一、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只认房屋套数调整为既认房屋套数同时又认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即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办理过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双方名下合计已经有一套住房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取消父母和子女之间可以互相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含提取、贷款业务)。

  三、取消已有自住住房但从未使用过(包括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规定。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将“在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能提供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名下房产做抵押,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在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户籍在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能提供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名下房产做抵押,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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