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质量,全面及时掌握我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在上报季报和决算时发现的突出问题,财政厅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填报范围和注意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填报范围
(一)填报范围:自治区内的金融企业原则上都要纳入《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国有金融企业必须全部纳入。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原则上全级次填报财务报表。
(三)纳入方式:各旗县市向盟财政局提交《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写明金融企业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报送要求
(一)各旗县市财政部门和盟本级直属金融企业应认真做好财务报表填报工作,对报送的财务数据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表质量及报送时效与绩效考核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评价结果挂钩。
(二)各旗县市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含信用社)、担保类数据汇总后按照分析报告要求,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盟本级直属金融企业撰写本企业财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三)金融企业财务分析报告(电子版)于每季度后7日内随数据一同报送,正式文件随后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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