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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法制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分享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兴安盟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兴安盟财政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文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实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向法制科提交审查意见。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盟行署拟订、以盟行署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

  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自我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商务、法制部门意见。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主体。兴安盟财政局是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法制科为承办机构。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为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责任主体。

  2、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由相关科室(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法制科备案。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3、强化宣传培训。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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