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兴安盟国资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科室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分享到:

  兴安盟国资委在兴安盟财政局党组领导下,根据自兴安盟行政公署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兴安盟本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项的受理范围和法定途径,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的诉求事项

  1.国有产权管理

  投诉内容:反映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纠纷,以及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盟国资委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哲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令第36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0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直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16〕210号)、《内蒙古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内国资发〔2019〕15号)等。

  2.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投诉内容:反映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重组、改制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盟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4号)等。

  3.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投诉内容:反映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盟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资考评字〔2004〕6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内国资考评字〔2004〕6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内国资财统字〔2014〕18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资财统字〔2015〕250号)等。

  4.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

  投诉内容:反映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项目投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盟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4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资规划字〔2013〕23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资发〔2019〕13号)等。

  (二)不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事项

  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法定途径:按照人社、民政、卫生健康、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兴安盟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投诉内容:反映兴安盟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法定途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兴安盟纪委纪委监委派驻兴安盟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

  (二)检举控告盟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投诉内容:反映盟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党纪党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派驻盟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盟纪委监委举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自治区国资委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6〕8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内政办发〔2015〕146号)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路兴安盟财政局 电话: 0482-8234521 传真: 0482-8234521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财政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2 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2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