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内财行规〔2015〕2号)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工作日内,按协议书要求和规定程序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用户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上传等工作,并需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实施和监督全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上有关规定,是为监督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有效实施。兴安盟财政局行政科于2023年8月4日对12家党政机关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特此公告
兴安盟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