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财政补贴事项的通知》(内财投【2016】2191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53号)文件精神,按照“两权”抵押贷款当年累放贷款金额的1%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试点盟市(旗县)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1:1。 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公室审核,现拨付扎赉特旗2017年度“两权”抵押贷款补贴资金757.93万元,其中:自治区级资金582.83万元,盟级配套资金175.1万元。
“两权”抵押贷款补贴资金的及时下达,对推动“两权”抵押工作的推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