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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财政局联合盟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制定印发《盟与旗县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预算科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8年1月1日期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盟市收入划分相关政策精神,充分考虑我盟现行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和我盟与旗县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3月20日,盟财政局联合盟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制定印发了《盟与旗县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盟环境保护税均纳入盟与旗县市共享范围。自治区本级分享35%后,其余65%部分,盟与旗县市分享比例按25:75执行(即:盟级分享总额的16.25%、旗县级分享总额的48.75%)。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征缴工作,严格按规定比例、规定级次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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