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盟行署有关要求和兴安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通过国家监管行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监管行为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开展监管行为数据录入监管行为信息采集系统工作,并得到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布置此项工作。将录入、审核、上报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一是认真录入监管行为主体基本信息。我局没有受委托组织,部门基本信息、内设监督机构基本信息已按系统有关要求录入完成,并通过地区管理员审核,可以正常运行。二是系统要求录入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到目前为止,我局已录入执法人员22人,执法监督人员1人,2016年以后申请办理执法证(未下发执法证)人员,执法证丢失人员,无法获取执法证号,未录入这部分人员信息,待执法证核发后,录入相关人员信息。三是认真梳理监管行为事项。从系统中四项监管行为看,我局有检查行为、处罚行为和其他行为中的政府采购争议裁决行为等3项,没有强制行为监管事项;四是认真梳理实施的监管行为。2019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上述三项监管行为,2018年发生了行政检查行为9项,按要求已在监管行为信息采集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但由于误操作,将有处罚行为的4项行政检查录入为无处罚行为,并通过审核上报, 经请示有关业务管理人员,无法退回,无法修改,因此,4项处罚行为未录入。五是待以后发生监管行为时及时录入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