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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来源:科室 作者:法制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分享到:

  近年来,兴安盟财政局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对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找差距,补不足,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明显提高,使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清单制度建设,依法履行财政职能

  (一)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1、认真编制兴安盟财政局权责清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责任,认真编制《兴安盟财政局权责清单》,明确了权力事项,权力类别,责任主体,权力设定依据,基本流程,责任事项,责任追究等内容,并报送盟行署有关部门审批后在兴安盟财政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兴安盟财政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导致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等情形的发生,及时更新《兴安盟财政局权责清单》,报送盟行署法制部门审批后在门户网站重新公布。三是严格按照《兴安盟财政局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未发生在清单外设定行政权力和违法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行为,虚心接受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2、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兴安盟地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建议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并根据国家、自治区减费降费政策,在2017年编制的目录清单基础上,及时更新和公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于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交款人有权拒绝交纳,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收费监管,完善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设置和公布乱收费举报电话,配备录音电话机,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检查程序,适时开展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三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实行“支出两条线”管理。全面落实支出分离、罚缴分离管理制度。

  (二)科学规划财政发展,建立健全财政制度,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根据兴安盟经济发展态势,科学编制《兴安盟财政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兴安盟财政在“十三五”期间,在盟委、行署总体方略指导下,进一步明确财政工作指导思想,自觉服从服务于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深化体制改革,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政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运行,圆满完成财政预计目标的财政发展战略定位。明确了财政收入以2015年全盟财政收入26.6亿元为基数,年均增长10%,到2020年全盟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现44亿元;财政支出以2015年227.5亿元为基数,年均增长9%,到2020年全盟财政支出总额达到305亿元的财政收支奋斗目标。同时,兴安盟财政局从资金分配、资产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兴安盟财政管理制度,为加强财政宏观调控奠定了基础。2018年全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5.96亿元,增速位列全区第一位。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9.41亿元,非税收入完成16.55亿元,全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完成264.78亿元。综合2019年经济形势及全盟经济增长预期,按照盟委(扩大)会议安排部署,2019年,全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划实现40亿元,增长11.2%。根据财力测算,加上上年结转和预算执行中中央、自治区增加的各类补助,全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计达到280亿元,增长6%左右。到2020年定能完成“十三五”财政收支目标。

  (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盟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全面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道路畅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几个领域,初步开展了政府直接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的新尝试,通过“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购买方式,使政府达到了削减经费、降低成本、增强能力的行政目标,并根据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及购买的服务项目制定了兴安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兴安盟财政局实际,制定《兴安盟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健全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有效。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及时将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向盟行署法制办报备。2019年8月中上旬按照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将2019年8月以前制度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制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对电子文本进行了报备,但由于部分文件丢失,少部分文件未能进行电子文本报备。下一步我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确保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3、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9年是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年,我局已对2018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6件,没有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就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并形成报告上报盟行署法制管理部门。开展了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回头看”工作。对2017年度全面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至今未修改并重新发布的,作出有效、失效或废止相应处理。

  三、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多年来,兴安盟财政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上述程序才能发布实施。一是建立了通过媒体将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二是我局建立决策评价制度和纠错机制。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时,负责执行决策的党组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重新进行决策。同时建立了由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敢担当的人员组成的兴安盟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全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兴安盟财政局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兴安盟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进行了规范;制定《兴安盟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了规范;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常年聘用一名专业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四是作出任何行政重大决策,必须经过适当讨论酝酿发布实施。

  (二)建立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由机关纪委牵头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1、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机制。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执行。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9〕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法制〔2019〕810号)精神,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此项工作正在制定相关制度,2019年末完成。

  3、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发生需要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及时向盟行署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正在推进中,下一步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购置相关设备,确保2019年末完成此项工作。

  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全盟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我局了制定《兴安盟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含义、范围、审核方式方法等内容,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了规范。

  (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兴安盟财政局绩效评价和监督局 财政监督所就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在兴安盟财政局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人员照片、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码、执法类别等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初见成效。将行政检查事项在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上公示。

  2、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包括财政收入检查、财政支出检查、资产财务检查、会计检查、政府采购检查、财政票据检查的兴安盟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和单位职能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随机抽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根据兴安盟司法局关于转发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我局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认真梳理,摸清了执法人员底数,为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截止2019年8月,无变动行政执法人员40人,需要清理的行政执法人员4人,新调任执法岗位需要申领执法证人员11人。

  五、全面推行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一是加强内部监督。为了规范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兴安盟财政局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兴安盟财政局机关运转及公共关系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兴安盟财政局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等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制度,明确了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岗位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了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局机关纪委配合驻局纪检监察组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严肃查处违规问题。二是自觉接党内监督。落实好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接受各级党委,党员就监督。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每年将兴安盟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重大资金使用等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并依法接受其询问和质询,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创造条件,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2019年,在盟行署督查室和盟政协提案委正确指导下,我局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全面完成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兴安盟财政局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流程》要求,收到提案后由一把手签批意见,再交由相关科室承办,承办科室需要按照提案要求与委员沟通三次并进行调研,形成答复,答复意见由一把手签发。我局对盟行署转来的三件提案:《关于大力发展阿尔山市红色旅游的提案》(提案编号0034)、《关于鼓励兴安大米加工企业利用闲置粮食仓储设施的提案》(提案编号0152)、《关于恢复成立会计核算中心的提案》(提案编号0210)均作出了书面回复,办结率100%,相关提案政协委员对我局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满意率100%。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行政问责机制。一是根据盟委、盟行署要求,我局印发《兴安盟财政局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施方案》和《兴安盟财政局“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整治“四官”问题净化机关政治生态工作实施方案》。各科室建立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定期向党办报送整改情况。二是坚持警示教育常态化,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以案警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真正使廉政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我局已将信息目录中涉及的领导介绍、组织机构、法规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职权、财政信息、人事信息、统计信息、决策信息、业务工作、财政预决算、权责清单等信息均已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产生的信息公开目录中涉及的信息随时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公开年报已于每年一月公开。二是建立完善兴安盟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按照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要求,完善更新《兴安盟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对我局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本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及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财政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二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是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四是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五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六是本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七是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八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九是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十是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按照《兴安盟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要求,我局将相关政府信息在网站相应栏目下进行公开。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规定,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二是设置法制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建立了调解制度,经法制科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兴安盟财政局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是按照《兴安盟财政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规范兴安盟财政局的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建立了行政应诉制度,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对涉及面广、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重大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局主要领导应代表盟财政局出庭应诉,初步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做好法制财政建设各项工作。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十届纪委五次全会和盟纪委(扩大)会议部署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为财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立足本职岗位、做好财政工作的素质能力和思路举措,把党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二是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作用,强化政治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机关政治生态。三是明确职责任务,自觉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好“一岗双责”责任,落实好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四是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财政内审工作,有效解决债务风险问题。五是狠抓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化廉政教育,把纪律挺在前面。六是从严监督执纪,持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一案双查”。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一是制定《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宣传责任主体,编制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普法责任;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宣传《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在达到普法目的的同时,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工作,在特殊日期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征订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党内基本法规学习读本》,提供充足实用的学习资料,保证了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有重点、有效果。四是强化培训,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作为财政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结合专项业务工作开展专项法律培训,为落实财经法规和维护财经秩序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积极开展法治财政示范创建活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要求,盟财政局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关于推进法治财政工作的意见》,成立了法治财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经常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并根据《兴安盟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方案》和《兴安盟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每年都对旗县市财政局进行了法治财政建设专门考核工作。通过考核,财政系统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财政系统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得到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理财能力明显提高,从而逐步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的,财政各项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精细化轨道,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四)完善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度。一是每年根据兴安盟依法治盟工作要点和自治区财政厅法制财政建设工作计划,结合兴安盟财政实际,制定兴安盟财政局法制财政建设工作计划,指导全盟法制财政建设有序进行,达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目的。二是全面总结法制财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要求及时盟行署和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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