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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来源:科室 作者:法制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分享到:

  为了规范兴安盟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兴安盟财政局科室调整实际,及时修订兴安盟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管理和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概念、范围、形式。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二是注重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需要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三是建设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事前法律审核的内容主要有: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是否同上级机关或者本局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用语是否准确、清楚;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四是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兴财规〔×××〕×号)、统一发布。五是明确起草科室,审核科室,办公室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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