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盟委各部门,盟人大,盟行署各委、办、局,盟政协,盟各人民团体,盟各民主党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19〕1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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