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盟与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盟财政局 作者:盟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分享到:

  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盟与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背景及依据:

  背景: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盟与旗县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含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三、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即: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盟按7:3进行分担。我盟分担的30%部分,由盟与旗县市按3:7分担。

        兴署字〔2020〕18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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