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持续拓展非现场监管覆盖面,根据《兴安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兴署发[2026]2号)工作要求,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监管对象、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专项检查外,若无投诉举报、转交转办、数据监测等发现违法线索的,原则上不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兴安盟财政局不存在“无感监管”对象及“无事不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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