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盟财政局 时间:2021-11-29 10:33:15 点击量: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兴安盟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同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8〕34号文件印发实施。2019年10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2021年7月6日,兴安盟出台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兴安盟财政局经反复讨论审议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内财监规〔2021〕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兴署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法。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

  第三章  事前评估报告。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五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明确了对本级财政支出事前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音频解读:兴安盟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解读音频.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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