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照财政部、自治区及上级主管单位的部署,我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财政厅核定我市债务限额为55.111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41.4161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3.6950亿元,我市债务余额均在规定范围内。
2015年,中央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加新增债券发行额度,同时,对2016年到期债务进行置换。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30.52亿元,其中新增债券0.38亿元,置换债券30.14亿元。
2016年置换债券主要用于偿还经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确认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通过置换政府存量债务,降低了政府债务成本,有效缓解本级政府的付息压力,偿还涉及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和各类工程欠款等政府债务,使企业盘活了流动资金,培植了企业信心,促进了企业发展,也培育了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