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兴安盟财政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通过兴安盟行政公署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xam.gov.cn/)。
2.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开(兴安盟财政局门户网址:http://czj.xam.gov.cn/);
3.政务新媒体:“兴安盟财政”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270c146f8dd9)。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52号兴安盟财政局8楼办公室(807室)
工作时间: 8:30—11:30,14: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8234521
邮政编码:1374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络提交
请登录兴安盟财政局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http://www.xam.gov.cn/xam/zwgk73/zfxxgk31/sqgkzfxx85/index.html)提交申请。
(二)提出申请
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兴安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4.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线下服务大厅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52号兴安盟财政局8楼办公室(807室)
线下服务大厅电话:0482-8234521
受理机构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兴安盟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兴安盟财政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公开内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和委托第三人的双方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五)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六)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兴安盟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52号兴安盟财政局8楼办公室(807室)
工作时间:8:3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8234521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兴安盟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兴安盟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