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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d_bm_mczj/2018-00222
事项名称 对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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