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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编码 d_bm_mczj/2018-00242
事项名称 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
实施依据

  1.【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责任事项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专项监督检查:1.专项监督承检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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