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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编码 d_bm_mczj/2018-00244
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3.专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专项监督检查:1.专项监督承检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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