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政府采购争议裁决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编码 d_bm_mczj/2018-00250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争议裁决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3、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任: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路兴安盟财政局 电话: 0482-8234521 传真: 0482-8234521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财政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2 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2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