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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备案材料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备案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变更事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变更事项,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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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待定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3、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任: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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