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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审批和公布责任: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会同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免税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公布。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监管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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