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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专项监督检查:1.专项监督承检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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