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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备案材料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备案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变更事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变更事项,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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