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本) |
责任事项 |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容、时间、检查组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后,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路兴安盟财政局 电话: 0482-8234521 传真: 0482-8234521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财政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2 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2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