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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公告

来源:三级单位 作者:监督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分享到:

  兴安盟财政局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公告

  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17〕984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兴财监〔2017〕10号)要求,我盟认真组织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各级财政部门围绕宏观调控重点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选择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检查。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盟本级成立2个检查组,投入检查人员7人。检查总户数27户,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6户,社会团体10户,民营企业1户。查出违规违纪户数7户,违规违纪金额50.56万元。我局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视情节轻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通过检查促进了我盟会计基础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对于整顿和规范我盟会计秩序,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障会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规范和各方面监管力度的加大,特别近十几年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使我盟的会计工作总体水平明显进步。但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会计人员素质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往来款项管理方面存在清理不及时,尤其是个人大额欠款长期挂账、跨越时间久、资金余额大、往来次数多等问题,有的往来款项资金已成为沉淀资金或呆账、死账。由于人员调动、机构改革等诸多原因清理难度越来越大。

  二、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学会、个体私营协会兼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社会团体会计基础工作严重不规范,个别单位全年业务集中在12月份进行账务处理。部分社会团体领导是兼职,会计人员都是临时聘用。对会计基础工作缺乏重视,不按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四、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报销审核不严格,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补助。未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14】1612号)相关规定报销。

  五、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松懈,个别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入账。未按《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管理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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