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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科技文化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分享到:

  为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地各相关单位2015、2016、2017三个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各地各单位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综合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71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5〕20号)等文件要求,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发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二、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2015、2016、2017三个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绩效评估。

  三、检查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和“资金会计核算合规性”,重点检查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申报资金用途,对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主要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两个方面。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为下达计划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建设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运作,进度是否按计划推进,项目没有开工建设或建设进度缓慢的,要作出说明。

  (三)综合效益评估。主要是针对已建成并运行的项目进行综合效益评估。综合效益主要按照文化产业项目绩效评估体系指标进行。

  四、检查方式

  (一)工作自查。各旗县市、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单位抓紧组织开展对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和综合效益评估情况的自查工作。各项目单位要根据自查情况,填写自查表上报盟委宣传部、盟财政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委宣传部要联合旗县市财政局对本地区项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形成自查报告。对于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资金未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资金被挪用,擅自调整项目和建设内容,项目没开工或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要说明原因并立即整改。

  (二)现场检查。自治区将组织审计人员、相关专家组成的督查组,于10月赴各地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账目等方式,对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检查工作。各旗县市、各项目单位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和“综合绩效评估”三个方面汇报材料的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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