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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

来源:法制科 作者:法制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 分享到:

  兴安盟财政局现行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的有关规定,宣布《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局财政监督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兴财监〔2015〕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监规〔2016〕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社〔2015〕17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兴财社〔2017〕4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资规〔2018〕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兴财资规〔201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兴财资规〔2018〕3号)、《兴安盟委组织部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8〕2号)、《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接待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8〕3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兴财教〔2018〕64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兴财教〔2018〕65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库规〔2018〕1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库规〔2018〕5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库规〔2018〕6号)、《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制度>的通知》(兴财库规〔2018〕25号)继续有效。

  此公告

  兴安盟财政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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