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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2017年试点和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已启动

来源:科室 作者:综合科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分享到:

  政府购买服务2017年试点和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已启动

  为充分发挥试点项目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精神,征集2017年的试点和示范项目。项目申报要求为:

  一、项目适用范围。本次征集项目的范围是下列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城市维护等。

  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级政府同意按购买服务模式实施,且是2017年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2.购买内容已纳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服务费有预算安排,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延续性项目可放宽额度;

  4.项目实施流程较规范,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程序等主要要素合规合法;

  5.项目具有行业或部门代表性和典型性。

  三、材料要求。申报2017年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各购买主体需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填写项目信息表,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复印件(涉密内容可删除),若已完成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宜。

  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中禁止购买的内容和其他可能产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不得申报。

  2.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盟财政局和盟直各部门负责把关;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3.对纳入试点和示范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将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绩效评价等服务费支出和奖励承接主体等项目性支出。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积极性高、成效明显的盟市给于一定的奖励,由盟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推进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4.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社会组织培育协同推进的项目,优先列入试点和示范。2016年已列试点或示范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各盟市财政局和盟直各部门征集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附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申报表中的评审或推荐意见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相关部门印章。

  综合科供稿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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