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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会计科 作者:会计科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1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财政局,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全盟会计人员: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建设、个人诚信建设,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完善我盟会计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详实掌握我盟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现将2023年度兴安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对象

  1.原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已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聘用为会计人员,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属于兴安盟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1.属地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2.诚信原则。会计人员向内蒙古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人本信息、办理会计实务等必须遵守诚信承诺制,信息采集时,需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信息采集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及操作流程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主要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与岗位等信息。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取网上采集方式。会计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填报。未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先选择【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库备案】或【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模块进行入库备案,然后按照信息采集流程进行信息采集。

  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年度考评信息、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会计信用守信信息、会计信用失信信息、档案调转信息、信息变更信息等其他信息作为信息采集后的日常管理信息进行管理。会计人员日常可以随时办理信息维护、信息变更。其中会计工作履历信息在会计人员首次申报后,系统自动按照会计人员是否在岗情况延续记载。

  (五)未参加信息采集的后果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会计人员已经被单位任用(聘用)的,必须通过申报备案以及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受财政部门、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故意不申报备案进入系统接受监督,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视为不诚信行为,《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在公众查询中向查询者告知并提出警示。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数据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实时共享。未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不能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全国会计人员数据库。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评优、会计人才选拔任用等信息均以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

  未参加信息采集所造成的后果与责任,由会计人员本人承担。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1.培训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包括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和视同完成。

  (1)现场培训方式。现场培训由盟及旗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会计管理机构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现场培训开班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流程向兴安盟财政局会计科备案,备案通过后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现场培训班报名模块中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结束时需要考试并在系统上传培训及考核材料。培训结束后5日内,培训机构必须上传培训班教学资料、考核资料后提交兴安盟财政局会计科完成学分记载。对考勤不达标、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记载学分。不得将现场培训取得的学分按照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方式进行学分登记。

  (2)网络培训方式。网络培训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通过的网络培训机构培训平台完成。会计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网首页点击【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图标登录学习。

  (3)视同完成方式。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情形的,会计人员在本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学分登记,逾期不能办理。

  2.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培训机构应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类法规、准则、制度解读等课程纳入2023年度培训内容。

  (四)其他事宜

  1.参加继续教育前会计人员信息应已进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兴安盟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2019年4月以来没有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必须通过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接受会计管理机构、社会相关机构的管理、监督。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宜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指南(2022)》。

  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按年度完成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考试、考核要求

  现场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应将全部培训课程设置为考试课程。会计人员完成某门课程的网络学习后必须进行考试才能记载学分;现场培训机构要将学员出勤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记载学分。

  3.继续教育培训费

  2023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费延续备案约定的标准,30元/人次,由会计人员自行选定的学习平台直接收取。培训机构务必自律遵守,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会计人员需要培训费发票时,培训机构必须无条件出具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会计人员购买网络培训课程7日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的,有正当理由要求退费时,培训机构应予以全额退费。会计人员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联系所选定的培训机构。

  4.选购课程和学分记载时间要求

  2024年1月10日前,现场培训机构完成全部培训学员学分记载。各旗县市财政局完成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审核工作。

  2023年12月31日24时网络培训平台关闭会计人员购买课程,已经购买课程的学员必须在90日内完成学习和考试;网络培训平台必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所有培训数据的传输工作,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所有培训数据的传输工作。

  5.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菜单栏打印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五)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提醒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请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审验卡必须在完成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后方可打印。打印审验卡前需要“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通过系统接口同步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具体操作方式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事宜请咨询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要求参阅《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度继续教育通知。

  (六)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后果与责任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允许其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完成。

  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档案信息转入异动人员数据库,不再对其信息进行管理。由于未完成继续教育转入异动人员数据库的人员,如果还在从事会计工作,在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后,可以向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恢复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三、其他要求

  各旗县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指导,禁止挂学、代学等弄虚作假行为,对本地区会计人员反映的培训问题及时向兴安盟财政局会计科反馈;各网络培训平台及现场培训班组织机构要紧跟会计行业发展步伐,制作高质量的培训课件;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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