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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法制科 作者:法制科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财政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兴安盟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局的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第七条 兴安盟财政局相关各科室按照本科室权责清单和自治区财政厅工作部署,确定年度检查事项。

  第八条 根据检查要求,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数据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九条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条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全过程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七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  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纸质档案,由各业务科室各自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电子数据材料,按照年度抽查计划进行“一计划一归档”拷贝到光盘中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十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兴安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兴安盟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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