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兴安盟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同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8〕34号文件印发实施。明确要求,“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2019年10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2021年7月6日,兴安盟出台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兴安盟财政局经反复讨论审议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绩效评价原则、依据和标准、单位自评以及部门和财政评价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绩效评价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执行。健全了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按照“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三者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完善了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单位自评、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分别进行了规定。对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提出明确要求。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文件链接:http://czj.xam.gov.cn/czj/1188283/1188309/1188314/czjd/473236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