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盟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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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 《兴安盟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同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8〕34号文件印发实施。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2019年10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2021年7月6日,兴安盟出台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兴安盟财政局经反复讨论审议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至第6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等内容。

  第7条至第15条,明确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等内容。

  第16条至第23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24条至第30条,明确了监督检查、违规处理、行政救济、监管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

音频解读:兴安盟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音频.mp3

文件链接:http://czj.xam.gov.cn/czj/1188283/1188309/1188314/czjd/473251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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