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盟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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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兴安盟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同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8〕34号文件印发实施。2019年10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2021年7月6日,兴安盟出台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兴安盟财政局经反复讨论审议形成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十一章三十三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细则》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第三方机构的界定。

  第二章 委托原则。明确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三章 委托范围,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可委托和不可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机构遴选。明确了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能力优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五章 委托管理。规范了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委托费用。明确了委托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以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七章 工作程序。要求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程序开展绩效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的存档、保管和移交等事项。

  第九章 工作考核与质量评估。明确了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的考评内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章 退出机制。规定了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规定了《细则》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音频解读:兴安盟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解读音频.mp3

文件链接:http://czj.xam.gov.cn/czj/1188283/1188309/1188314/czjd/473251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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