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内财监规[2021]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盟本级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工作,拟对新增重大项目、新出台重大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重大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预算科学性、设立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分别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范围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特定目标类重大项目(政策)。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分类和职责划分。
(一)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二)盟财政局负责制定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本级部门、单位实施事前评估;对部门提交的事前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根据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和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项目(政策),可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本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的事前评估;向盟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配合盟财政局完成事前评估报告审核。
(四)其他部门自行开展需由财政资金扶持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
(五)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自治区、兴安盟相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盟财政局、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盟委、行署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盟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环保类、城市建设服务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政策)为重点。
第九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规、合理、可行,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二)项目预算科学性。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的基本流程。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盟财政局统一制定。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盟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增重大项目(政策)的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项目预算科学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盟财政局审核部门、单位提供的事前评估报告,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政策),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政策),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
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70分(不含)为“较差”、0分—60分(不含)为“差”。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并报送盟财政局审核,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盟财政局自行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兴安盟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盟财政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兴安盟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盟财政局应当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市、盟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
2.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3.财政支出项目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4.财政支出政策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5.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文
6.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文
附件1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
为指导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工作有效开展,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兴安盟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流程,供相关部门参考。
事前评估工作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和应用三个阶段。
一、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纳入事前评估的对象。
(二)成立评估工作组。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具体评估任务,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二、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组建专家组。事前评估可组织专家参与,原则上专家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包括业务专家、管理专家和财政财务专家。事前评估工作组应与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并适时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二)收集审核资料。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前评估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此外,事前评估工作组应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咨询专业人士,主要是指通过咨询行业内专业人士,了解相关背景,准确把握项目或政策特点;查阅资料,主要是指通过图书馆、电子书库、网络等多种手段,收集查阅项目或政策背景、国内外现状、同类或类似项目(政策)做法等资料,对项目(政策)进行充分了解;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主要是指通过对服务对象进行访谈,核实有关情况,了解受益对象的真实想法。
(三)进行现场调研。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上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现场调研工作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共同参与。
(四)开展预评估。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开展预评估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事前评估工作组明确列出需补充的资料内容,要求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不提供视同资料缺失。
(五)开展正式评估。事前评估工作组充分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调研,并组织申报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召开评估会。申报单位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编制等情况;事前评估工作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就具体问题和申报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事前评估对象进行打分,讨论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意见》。
三、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
(一)撰写报告。事前评估工作组整理评估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参照《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撰写事前评估报告,整理事前评估资料。
(二)结果应用。各部门各单位将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评估结果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预算的依据。
附件2
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参考范本)
一、事前绩效评估目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要求:明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或政策概况,包括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项目或政策名称、预算等基本信息。)
三、事前绩效评估依据
(要求:列示考评依据的文件和材料)
四、事前绩效评估原则
五、事前绩效评估方式方法
(要求:明确拟运用的评估方式和方法)
六、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及重点
(要求:对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评估重点进行简要描述)
七、事前绩效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要求:明确本次评估的详细进度安排)
八、评估人员及措施保障
(要求:明确参与评估的相关人员和职责;明确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附件3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估要点 |
分值 |
立项 必要性 (20) |
政策相关性 |
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相关行业宏观政策相关。 |
5 |
职能相关性 |
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相关。 |
5 |
|
需求相关性 |
①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②是否有可替代性;③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 |
5 |
|
财政投入相关性 |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
5 |
|
项目预算科学性(20) |
投入合理性 |
①项目投入资源及成本是否与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②投入成本是否合理,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③其他渠道是否有充分投入。 |
10 |
成本控制措施有效性 |
项目是否采取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
10 |
|
绩效目标合理性(20) |
目标明确性 |
①绩效目标设定是否明确;②与部门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③项目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准确;④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 |
10 |
目标合理性 |
①绩效目标与项目预计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②绩效目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③绩效目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④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
10 |
|
实施方案有效性 (20) |
实施内容明确性 |
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
6 |
实施方案可行性 |
①项目技术路线是否完整、先进、可行、合理,与项目内容及绩效目标是否匹配;②项目组织、进度安排是否合理;③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 |
7 |
|
过程控制有效性 |
①项目申报、审批、调整及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方面已履行或计划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②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项目人员条件是否与项目有关并得以有效保障;③业务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健全、完善,以前年度业务制度执行是否出现过问题,相关业务方面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并配有相应的保障措施;④项目执行过程是否设立管控措施、机制等,相关措施、机制是否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
7 |
|
筹资 合规性(20) |
筹资合规性 |
①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②资金筹措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经过相关论证,论证资料是否齐全;③资金筹措是否体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是否匹配。 |
10 |
财政投入能力 |
①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②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③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
5 |
|
筹资风险可控性 |
①对筹资风险认识是否全面;②是否针对预期风险设定应对措施;③应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
5 |
附件4
财政支出政策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要点 |
分值 |
政策设立必 要性 (20分) |
依据充分性 |
①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与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相对应;②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行业规划及兴安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是否相符;③与政策主体(制定/执行)部门职能是否相符;④与其他政策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
10 |
决策科学性 |
①政策是否经过了充分调研;②政策文件的拟定是否经过了评审、专家咨询、询问、问讯或公众听证等环节;③调研报告、可研、评审、批示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④政策制定主体或牵头主体是否明确,职责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可追溯。 |
10 |
|
政策目标合理性 (20分) |
目标明确性 |
①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是否具有公共性、无差异性、非排他性;②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设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内容是否具体,表述是否准确;③绩效目标是否清晰,能否反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细化、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充分体现了预期产出和效果;④是否将绩效目标及指标细化分解到具体工作任务,各任务之间是否交叉重复、执行主体是否明确、与其职能是否相符。 |
10 |
(注:公共性考虑政策实施能够满足社会绝大多数人享受政策效益的程度;无差异性考虑政策受益群体所享受到的效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非排他性考察政策实施是否损害特定群体利益或将其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 |
|||
目标合理性 |
①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及引导性;②政策目标是否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如政策总体执行期限、政策当前所处阶段以及政策后期逐步退出等;③预期绩效是否显著,能否体现政策所需解决问题的明显改善;④是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 |
10 |
|
政策资金合规性 (20分) |
财政投入可行性 |
①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政府与市场边界界定是否清晰;②财政支持方式是否合理;③政策事权与财权是否对应;④是否分析财政承受能力及财政资金风险。 |
10 |
资金分配合理性 |
①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有测算标准或定额标准;②资金分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相匹配。 |
10 |
|
政策保障充分性 (20分) |
保障措施得当性 |
①是否明确了政策组织构架、运行机制以及制度保障;②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先进,是否有技术经济性的优化比较;③是否订立明确、合理的计划进度安排;④分析风险是否全面深入、是否有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
20 |
政策的可持续性(20分) |
政策资源可持续性 |
①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政策等保障环境;②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
20 |
附件5
兴安盟xxxx关于“xxxx项目”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
委托单位:
评估日期: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项目名称:
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资金构成:
项目概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思路。
(三)评估方式、方法。
三、评估内容和结论
(一)立项必要性。
(二)项目预算科学性。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五)筹资合规性。
(六)其他内容。
(七)总体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评估人员签名
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附件6
兴安盟xxxx关于“xxxx政策”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
委托单位:
评估日期: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政策名称:
政策绩效目标:
政策资金构成:
政策概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思路。
(三)评估方式、方法。
三、评估内容和结论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
(六)其他内容。
(七)总体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评估人员签名
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文件下载:
1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http://czj.xam.gov.cn/czj/1188283/1188309/1188314/czjd/473207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