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规范社、示范社信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为加快我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扶持、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7〕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盟级示范社和规范化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7〕112号)精神,“利用农牧业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对认定为规范化的农牧民合作社给予1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年利率三个百分点的贴息(年利率低于三个百分点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贴息),期限三年;对评为盟级示范社的给予3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年利率三个百分点的贴息( 年利率低于三个百分点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贴息),期限三年。”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为盟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盟级农牧民合作社规范社。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盟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享受信用贷款贴息的合作社必须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严格遵守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盟农牧业局严把信用贷款贴息审核关。对符合贷款补贴农牧民合作社资格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合作社是否具备享受政府贴息的资格;对合作社贷款及还贷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合作社需提供相关文字证明材料。
第七条 盟农牧业局对合作社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合作社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本合作社农牧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拓展市场营销渠道以及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对将贷款挪作他用和不符合政策要求、未用于发展农牧业生产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八条 盟级示范社和规范化合作社信用贷款贴息要坚持合作社先还贷,政府再贴息的原则。
第九条 对审核合格的盟级示范社和规范化合作社的信用贷款,采取“一年一结”的方式进行贴息。
盟财政局负责应做好贴息资金核定、拨付、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盟农牧业局应建立盟级示范社和规范化合作社信用贷款贴息台账,详细记录合作社理事长身份信息、合作社贷款金额、贷款时限、利息明细及贴息情况等内容,动态掌握合作社贷款、还贷及贴息情况。
第十一条 农牧业担保公司内部应建立贷款资金监管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农牧业担保公司要会同金融部门了解、掌握合作社还贷信息,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合作社信息要及时向盟财政局、盟农牧业局反馈,确保贴息资金发放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盟级示范社和规范化合作社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盟财政局、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