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兴安盟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监督办法》解读如下: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盟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确保兴安盟乡村振兴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兴安盟财政局根据《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 ( 2022] 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 2022] 4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盟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反复讨论审议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乡村振兴资金要严格执行分级负责监督制,盟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各旗县市财政部门要按时进行进度上报,盟级部门要不定时进行实地查验。对于乡村振兴资金要留有完备的台账,即时存档,以备查验。《办法》还对于乡村振兴的下达时间及支出进度做了明确规定,不得为抬高支出进度而“以拨代付”。
《办法》要求,乡村振兴资金要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绩效管理链条。盟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盟级财政部门要对支付进度缓慢的旗县市财政部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对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于存在问题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处理。
政策亮点:本《办法》的出台,不仅在于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作用,让乡村振兴资金真正的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更是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做实功,坚定农牧民“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与信心,让党的领导成为农牧民内心深处的最强音,让全面乡村振兴的春风吹遍全盟各地,让幸福美满的笑容洋溢在每一位农牧民的脸上。
名词解释:乡村振兴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乡村振兴方面的专项资金。盟、旗县市财政部门要在资金安排和资金调度方面向乡村振兴方面倾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乡村振兴—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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