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2﹞477号)的要求,兴安盟财政局结合我盟实际,于2022年9月19日-10月28日对13个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本次检查兴安盟财政局共成立2个检查组,投入检查人员17人。按照明确的检查内容、范围、方式和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开展检查工作,采取调账查阅会计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等办法,对被检查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日常财务管理情况和内控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实际检查单位13个,包括2个代理记账机构、2个地方投融资平台企业以及9个行政事业单位。被检查单位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较好的执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政府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合法不合规原始凭证列报支出,原始凭证要素填制不合规。单位往来款数额过大,且部分时间较长,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固定资产未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兴安盟财政局依法做出检查结论,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切实发挥会计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特此公告
兴安盟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