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内财行规【2015】2号)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工作日内,按协议书要求和规定程序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用户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上传等工作,并需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实施和监督全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上有关规定,是为监督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有效实施。兴安盟财政局行政科于2022年8月4日对兴安盟长丰国际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新长丰宾馆有限公司、内蒙古百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兴安盟财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党政机关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本次检查按照明确的检查内容、事项和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开展检查工作,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的办法,对被检查单位是否正常经营、“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是否完成用户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上传等工作。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兴安盟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