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23〕13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定稿正文.doc
索引号 | 01152200/2023-0007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兴财税〔2023〕1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11-14 19:11
各旗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23〕13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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