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2200/2023-0009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发文字号 兴财建〔2023〕31号
成文日期 2023-06-26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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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23〕63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申请函》和《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分配建议的函》,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详见附件,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内财建规〔20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要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保持不变。

  三、各旗县市财政部门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也可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旗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旗县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六、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表

  3.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表

  4.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兴安盟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docx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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