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城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五章17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明确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牧区地区划分标准。三是明确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一是明确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二是明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规定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三)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一是明确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1月初将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中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二是明确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三是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盟市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盟市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盟市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盟市、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四是明确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的职责。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一是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二是盟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挤占挪用、闲置浪费。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三是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五)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来 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