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牧区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全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随着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并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3〕64号)。为全面做好我区农村牧区农村危房改造各项工作,确保我区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实施,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际,相应制定了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重要提示
本办法共计26条,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自实施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问题解答
1.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有哪些?
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相关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3.补助资金如何支付?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牧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4192013,0471-6945192。政策解读员:祁向龙,包永祥(工作日9: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