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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202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8-2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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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4〕43号)和《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兴安盟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4〕59号)要求,兴安盟 财政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联合抽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兴安盟财政局 李佳越 电话: 0482-8233197

  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锐 电话:0482-2779058

  附件:1.兴安盟202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2024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

  3.“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2

  

附件:1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根据《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4〕59号)要求,兴安盟财政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202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级分类联合抽查检查。

  一、抽取时间

  2024年9月13日至9月17日

  二、任务领域

  本次监督评价,主要在兴安盟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针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

  三、抽查范围

  抽查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风险类别模块推送数据,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分类建立子库,分别按照不低于20%、5%比例抽取,实施差异化监管。

  • 联合抽查事项和比例

  兴安盟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中风险企业不低于20%、低风险企业不低于20%抽取,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中风险企业不低于5%、低风险企业不低于5%抽取,实施差异化监管。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五、职责分工

  (一)本次联合抽查,由兴安盟财政局牵头,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二)根据被检查对象行业分类,按照“双随机”抽取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检查任务及事项清单,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由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好后续监管衔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协同监管平台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安排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从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分为三个阶段。

  (—)随机抽取阶段(913日至917)由盟财政局发起,联合盟市场局制定抽查方案、计划、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企业和执法人员。由盟财政局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通知中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检查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内容,对2023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各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 实地检查阶段(9月18日至9月25日)由盟财政局局确定联合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及“三项制度”,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执法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三)问题处理及结果公示阶段。(9月25日至1013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各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各部门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联合抽查工作。

  (三)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各部门在联合抽查中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化监管,及时开展整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2

兴安盟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参与部门

检查方式

抽取时间

抽查比例或数量

检查时间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重点

备注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1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合抽查

兴安盟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9月13日—17日

不低于20%,不少于2家

9月18日-9月25日

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招标文件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附件3

  兴安盟202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兴安盟财政局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

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兴安盟市场

监督管理局

《电子商务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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