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争取平等竞争环境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排除资金安全隐患,防范资金廉政风险,上级下达《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4号)文件。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要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自行选择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兴安盟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 办 人 姓 名:常宇妹
承 办 人 电 话:15024866927